索引号:  XM00119-02-09-2017-002 文号:   厦水利〔2017〕10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01-17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投融资水利工程...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投融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各相关单位:

  因厦水利〔2013〕154号印发的《厦门市财政投融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得以顺利实施,我局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厦门市财政投融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11月30日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并报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2017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财政投融资水利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审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得以顺利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参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财政投融资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相关人员:
(一)施工招标时,投标人只需先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两个岗位的管理人员;
(二)监理招标时,投标人只需先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一个岗位的管理人员;
(三)其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由中标人在工程开工前依照投标承诺和本办法规定的施工阶段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要求配备。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监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监理单位依照投标承诺及本办法配备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 工程施工管理人员配备
第六条 施工企业履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
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本专业相应等级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大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专业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其他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或相应专业的职称证书。
第八条 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中任职。
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中任职,但除安全员外,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可相互兼职,但最多只能兼1个职位。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除施工员外,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可同时在本市区域范围内的两个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可相互兼职,但最多只能兼1个职位。
第九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少于《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规定的数量(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的需要,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大型水利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水利部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可由取得水利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其他监理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二条 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中任职。
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中任职,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可相互兼职,但最多只能兼1个职位。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除监理员外,其他监理管理人员可同时在本市区域范围内的两个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可相互兼职,但最多只能兼1个职位。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少于《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规定的数量(详见附件2)。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非施工、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需要变更的,须经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同意确认,并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备案。拟变更的人员持证水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人员的持证水平、工作经历。
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1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和在其他工程任职;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其他工程任职。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出具岗位任命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或人员不到位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采取约谈、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改正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责令停工等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加强合同管理促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履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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