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媒体释义

  恢复生产是当前灾后重建的重中之重,为做好灾后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昨日我市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财政、减负、税收、金融支持、加强油电通信保障、加快行政审批等六个方面进行扶持,根据受灾实际,实施分类救助,对受灾严重的企业最高补助达千万元。

  《意见》指出,全市各相关部门将全力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解企业所难,确保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有序组织、有效展开、尽快完成。市政府专门成立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领导小组,在详细、全面、彻底地收集掌握全市工业企业受灾和恢复情况的同时,统一协调开展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把各项生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支持:

  补助与其他惠企政策可同时享受

  我市将对受灾需重建的工业企业修建厂房和购买设备投资项目给予事后补助。《意见》指出,财政政策扶持包括,因受灾需要重建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厂房及2017年3月31日前更新的设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补助金额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计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实施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2016年12月31日前因灾后恢复生产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灾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补助与我市其他各项惠企政策可同时享受。

  记者从市经信局配套出台的申报指南中了解到,申报企业应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厂房修建与设备购置可分开申报,也可合并申报。申报项目需经市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总投资50万元以上。

  提醒:申报的时间有两次,分别是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减负支持:

  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缓至2017年

  减负政策支持包括,因受灾需要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企业,受灾前所欠电费可向电力部门申请延迟缴交;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所需缴交的属地方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缓至2017年补缴。

  税收支持:

  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

  税收支持上,本月纳税申报期限由9月18日顺延至9月23日,受灾企业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企业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因受灾严重,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减免2016年度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金融支持:

  加大对受灾企业信贷支持

  现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在金融方面,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优先支持、优惠利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灾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灾企业已有贷款不断贷、不抽贷,并视恢复生产需要增加授信;各保险机构“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主动做好查勘理赔工作。同时,进一步简化接报案和理赔手续。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应优先帮扶受灾企业,以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油电通信支持:

  为恢复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在油电通信上,我市将加强成品油、电力以及通信调度,确保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重建中的电力、成品油供应和通信畅通,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行政审批:

  开辟通道简化办事程序

  行政审批上,我市将对受灾严重的企业,需异地搬迁改造或原址重建的,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审批进程,并在相关规费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

  (信息来源:厦门日报)

 
 
[关闭页面]